各县、区爱卫会,市爱卫会成员单位:
为贯彻落实省爱卫会《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、卫生村活动的通知》(皖爱卫〔2005〕36号)和《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办法》(试行),充分发挥卫生先进单位的示范表率作用,进一步推动我市卫生创建工作。结合我市实际,制订《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办法(试行)》、《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。
附1: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办法(试行)
附2: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
二○○九年三月二十二日
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办法
(试 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,改善全市城乡卫生面貌,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,依据安徽省爱卫会《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分为县、市、省三级。各级考核评分标准由同级爱卫会制订。
第三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部门(单位)要高度重视,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,带头做好本部门(单位)的卫生创建工作。
第四条 市辖区内的各机关、学校、团体、厂矿、企事业独立支部以上的单位、社区居委会、驻军连以上的单位,均要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。
第五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:申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工作,对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进行自查,合格的申报市爱卫会考核,经市爱卫会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给予表彰,同时报省爱卫办备案。
第六条 县区级创建单位要获得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,由县(区)爱卫会按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初评,达到标准的向市爱卫会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验收。
第七条 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:获得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,由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,达到标准的向省爱卫会申报省级卫生先进单位验收。
第八条 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命名满两年的,由卫生先进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命名单位递交书面复核申请。经复核合格
的,继续保留卫生先进单位称号,有效期满后半年不及时申报复核的,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。
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要加强对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。对于管理松懈,工作滑坡,卫生状况差,群众不满意的,由命名单位提出批评和限期整改。逾期整改不到位的,由命名单位撤消其称号。
第十条 各卫生先进单位应采取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,建立长效工作机制,创建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,以经常为主。环境卫生治理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,以治本为主。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和提高卫生水平,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。

